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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过渡时期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7-14 09:27:54    文字:【】【】【

肇庆市过渡时期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了过渡期间的相关工作指引,请参照执行。

一、过渡期间

本文所称过渡期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的过渡时期。

二、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或整改的,验收期限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验收程序

(一)对于大气污染、水污染、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

1、自行或委托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行为负责,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义务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2、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验收工作组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废水,废气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废水,废气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废水,废气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3、如实记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4、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5、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3)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6、信息报送。

验收报告公开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提出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局提出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函(建设单位应说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号、批复时间、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竣工时间、工艺流程、调试起止时间、调试情况等内容,并简述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或项目名称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不一致的,提供情况说明,并附工商登记变更、工程移交等证明材料。实际建设内容、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污方式、排污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不符的,提供变更内容对比表,并说明变更原因。项目需分期、分阶段验收的,应说明此次申请验收的内容以及暂缓验收的内容、理由、计划等;之前已完成分期、分阶段环保验收的内容及其验收文件文号)

2)信息公开的证明材料

3)验收报告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估意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5)排污申报登记表及排污许可证

6)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合同及设计方资质

7)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施管理制度

8)环保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资料、照片的,可不提供)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意见

10)公众参与材料(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资料、照片的,可不提供)

11)项目主体工程及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保措施相关照片(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资料、照片的,可不提供)

12)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或监测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或监测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或监测报告)

13)防护距离测绘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设置噪声防护距离的,提供有效的测绘图应明确标注项目防护距离包络线范围内的民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14)危险处理处置有关材料(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去向一览表,附处理处置合同、接收单位经营许可证及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表)

8、召开验收会。

我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召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召开验收会,形成验收组意见。

9、验收公示。

我局将在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公示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公示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

10、出具验收批复文件。

验收公示结束后,我局将在自受理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批复文件。

(二)对于噪声污染、或固体废物影响为主的危废集中处置(不含危废焚烧)及综合利用项目

1、提交验收申请登记表及验收自查表。

建设单位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登记表及验收自查表。

2、提供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3、提出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向我局提出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函(建设单位应说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号、批复时间、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竣工时间、工艺流程、调试起止时间、调试情况等内容,并简述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或项目名称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不一致的,提供情况说明,并附工商登记变更、工程移交等证明材料。实际建设内容、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污方式、排污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不符的,提供变更内容对比表,并说明变更原因。项目需分期、分阶段验收的,应说明此次申请验收的内容以及暂缓验收的内容、理由、计划等;之前已完成分期、分阶段环保验收的内容及其验收文件文号)

2)信息公开的证明材料

3)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估意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5)排污申报登记表及排污许可证

6)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合同及设计方资质

7)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施管理制度

8)环保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资料、照片的,可不提供)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意见

10)公众参与材料(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资料、照片的,可不提供)

11)项目主体工程及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保措施相关照片(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资料、照片的,可不提供)

12)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或监测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或监测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或监测报告)

13)防护距离测绘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设置噪声防护距离的,提供有效的测绘图应明确标注项目防护距离包络线范围内的民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14)危险处理处置有关材料(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去向一览表,附处理处置合同、接收单位经营许可证及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表)

4、召开验收会。

我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召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召开验收会,形成验收组意见。

5、验收公示。

我局将在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公示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公示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

6、出具验收批复文件。

验收公示期满后,我局将在自受理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批复文件。

7、如实记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8、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10、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3)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11、信息报送。

验收报告公开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项目建设变动申报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变更申请表》,并主动向我局报告工程变动情况。经界定,属于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五、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内容修订实施后,按法律相关规定执行。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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